(2017)赣073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600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江西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816071300。被告:张某,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吕先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