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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东升、毕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升,毕兰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517号申请人:赵东升,男,1971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毕兰英,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赵东升与被申请人毕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东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兰英在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万元。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东升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毕兰英在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查封金额为1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