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夏秀丽、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丽,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夏秀丽,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本院在执行夏秀丽与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