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定芳、钟备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定芳,钟备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定芳,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汝中,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备国,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定芳、钟备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俞定芳及其辩护人袁汝中,被告人钟备国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定芳、钟备国夫妇居住于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黄鹂新村99幢349号401室,被告人钟备国平时以开出租车为业。2012年8月开始,被告人俞定芳、钟备国隐瞒家庭实际收入情形,向原宁波市江东区民政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材料申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7年1月,两被告人共计骗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79613元。2017年2月9日,被告人俞定芳、钟备国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百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退赔了赃款。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周某、薛某的证言,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江东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书,低保业务办理审批表,居民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及诚信承诺书,原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打入钟备国账户的低保资金银行流水单,户名为钟备国的宁波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出租车信息平台,原江东区民政局出具的一份还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定芳、钟备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两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又能退赔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俞定芳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定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钟备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亚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