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彦超与申俊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彦超,申俊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1592号原告:夏彦超,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俊花,女,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夏彦超与被告申俊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彦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我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马破胡系我岳父。2015年11月3日马破胡驾驶冀A×××××小型客车(车上载有路雪楼和申俊花等人)与李伟华驾驶的冀A×××××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伟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破胡及乘车人刘月香、韩俊菊、韩瑞彩、路雪楼、申俊花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申俊花被送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我为被告申俊花垫付医疗费3405元。申俊花出院后,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并赔偿到位。但被告拒不返还我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已构成不当得利。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若所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11月22日被告申俊花女婿陈雷出具的证明条一张,内容:“证明今有申俊花住院共花费9405元,其中夏彦超支付3405元,申俊花支付6000元。陈雷夏彦超2015、11、22”,该证明条上有陈雷、夏彦超签字画押;拟证明被告申俊花住院期间,原告夏彦超为被告申俊花垫付医疗费3405元;2、2017年1月17日被告申俊花与路雪楼共同为原告出具的协议一份,内容:“协议路雪楼住院期间,夏彦超为路雪楼垫付医药费4000元,申俊花住院期间夏彦超为申俊花垫付医药费3400元。以上数额为大约数一个是4000多一点,一个是3400多一点特此证明申俊花路雪楼2017年1月27日”,该协议上有被告申俊花及路雪楼签字画押;拟证明被告申俊花住院期间,原告夏彦超为被告申俊花垫付医疗费3405元;被告申俊花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了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了该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被告申俊花的损失数额,并判决了赔偿申俊花的数额。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马破胡系原告岳父。2015年11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申俊花乘坐马破胡驾驶的冀A×××××号面包车,沿东三环自南向北行使,被告李伟华驾驶冀A×××××小型客车,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到三环与化工中路交叉口时,被告李伟华驾驶的车辆向东侧变向行使,造成两车相撞,车行人员马破胡、冯玉廷、路雪楼、申俊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第20151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本案被告申俊花被送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在被告申俊花住院期间,原告夏彦超为被告申俊花垫付医疗费3405元。李伟华该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造成本案被告申俊花损失为:医疗费10276.2元(含本案原告夏彦超垫付3405元),住院伙食费1700元,误工费2635元,护理费1927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6638.2元。2016年3月8日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俊花与李伟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6)冀01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申俊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161.5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申俊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4662元;二、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申俊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814.65元。申俊花的损失已在该判决中全部作出判决。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申俊花乘坐马破胡驾驶的冀A×××××号面包车与李伟华驾驶冀A×××××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行人员马破胡、冯玉廷、路雪楼、申俊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第20151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8日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俊花与李伟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6)冀01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对原告的损失已全部作出判决(含原告夏彦超为本案被告申俊花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被告申俊花再占有原告夏彦超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夏彦超的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原告夏彦超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原告夏彦超。综上,原告夏彦超要求被告申俊花返还为被告申俊花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俊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夏彦超为被告申俊花垫付的医疗费3405元;诉讼费25元,由被告申俊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红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