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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进先、窦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先,窦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91号申请人:蒋进先,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申请人:窦传敏,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原告蒋进先与被告窦传敏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蒋进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窦传敏名下车牌号为鲁R×××××号的众泰牌Z300型轿车予以查封,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金额200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进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窦传敏名下车牌号为鲁R×××××号的众泰牌Z300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聪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91民初1391号关于原告蒋进先与被告窦传敏民间借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7)鲁1791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窦传敏名下车牌号为鲁R×××××号的众泰牌Z300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附:(2017)鲁1791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