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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嘉禾村。法定代表人刘德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7月31日前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欠案款52908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