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重华与李双喜、陈香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重华,李双喜,陈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蒋重华,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双喜,男,19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香妹,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系李双喜之妻。申请执行人蒋重华与被执行人李双喜、陈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新宁县回龙镇社会车站房屋一栋,该栋房屋已在新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贷款60万元本息的抵押登记。因前述房屋处理时间较长,2017年3月9日本院已对该栋房屋已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蒋重华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