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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栾桂彦与张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桂彦,张云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62号原告:栾桂彦,女,汉族,神华集团某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张云庭,男,陈巴尔虎旗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栾桂彦与被告张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5日转换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桂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庭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被告张云庭已将所有借款给付完毕,原告栾桂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桂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桂彦负担。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