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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靖鸿,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在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315000元,应承担受理费3012元义务,现已执行债权本金47200元,剩余债权金额267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商登记,银行无存款,无房屋产权、车辆登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7081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