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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盖玉生与党良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盖玉生,党良胜,李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81号申请人盖玉生,男,1974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党良胜,男,1986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赫,男,1983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盖玉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良胜所有的黑RC5x**号北京现代汽车予以查封,被申请人李赫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长水河支行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党良胜所有的黑RC5x**号北京现代汽车户籍档案,期限为12个月。冻结被申请人李赫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长水河支行的银行工资帐户,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盖玉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