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岭县巨宝山镇乡村四季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与张洪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巨宝山镇乡村四季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张洪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21号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乡村四季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经营者:郭文,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洪有,男,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乡村四季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被告张洪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洪有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8日先后在我处赊购玉米种子共计15320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张洪有至今未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款15320元。现我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张洪有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巨宝山镇乡村四季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