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志中与于维江、陆奎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3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中与被执行人于维江、陆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城民初字第08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于维江、陆奎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志中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2年3月22日1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100000元年利率6%计算;2014年9月16日2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二、被执行人于维江、陆奎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志中支付拖欠2015年7月25日前利息款150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于维江、陆奎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