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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某办事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某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某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款项213555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自2012年3月起57个月伤残津贴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