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临尧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建梅与杨萧玮、吴向珍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梅,杨萧玮,吴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临尧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梅,女,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萧玮,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向珍,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梅与被执行人杨萧玮、吴向珍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萧玮、吴向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萧玮、吴向珍银行账户存款3269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