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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663号原告:曾某,女,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梁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