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663号原告:曾某,女,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梁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