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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洪君与王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君,王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1354号原告:周洪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范,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武,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周洪君与被告王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洪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范、丁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健立即返还周洪君所承包的汪家村水库;2.案件受理费由王健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5日,周洪君以7.5万元的价格从李贵海处转包汪家村水库承包权后,连续放养了3年鱼苗,周洪君常年在外地打工,对承包的水库疏于管理,王健的祖父王信、父亲王立仁及其亲属便私自对来水库钓鱼的人员收取费用归其所有。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所以没有计较此事。2013年、2015年王信、王立仁相继去世,周洪君回到原籍准备经营承包的水库。现该水库被王健侵占拒不归还。王健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5日,李贵海将其承包的汪家村水库转包给周洪君,双方签订转包协议。转包时间自2007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1日。后该水库被王健占有。本院认为,王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周洪君提供的承包合同、收据及转包协议,能够证明其从李贵海手中转包汪家村水库的事实,本院对周洪君的主张予以采信。周洪君不主张水库中的鱼苗,王健应将汪家村水库返还周洪君。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健于2017年8月10日前返还原告周洪君承包的汪家村水库。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健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