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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高文与周法宏、钟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高文,周法宏,钟春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324号原告尹高文,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法宏,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钟春英,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燮,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高文诉被告周法宏、钟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高文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高文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高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原告尹高文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候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