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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友山与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山,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736号原告:杨友山,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关口村。主要负责人:林文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友山与被告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下的西劳人仲调字(2017)14号仲裁调解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6年3月17日,原告下班后在锅炉房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受伤。受伤后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1天,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安顺西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当时不懂赔偿,便同意了赔偿金额为110000元。现经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4700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7年3月28日,杨友山与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经安顺西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并作出了西劳人仲调字(2017)14号仲裁调解书,现原告杨友山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杨友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友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