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康、赵林、曹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1202执1450号王康、赵林、曹凯强:你(单位)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刑终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承办人:谭宏伟书记员:董坤鹏电话:25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