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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康、赵林、曹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1202执1450号王康、赵林、曹凯强:你(单位)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刑终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承办人:谭宏伟书记员:董坤鹏电话:25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