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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中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远,张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78号自诉人张保远,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人张中科,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张保远以被告人张中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张中科已经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保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