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中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远,张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78号自诉人张保远,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人张中科,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张保远以被告人张中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张中科已经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保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