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韩荣洁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洁,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047号原告:韩荣洁,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彭家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果凤,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行政中心员工。原告韩荣洁与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韩荣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荣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荣洁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