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国磊、魏广雪融资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国磊,魏广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39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工业园区迎宾大道(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国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魏广雪,女,汉族,住四川省桐柏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公司)与被告刘国磊、魏广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峰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 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