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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国磊、魏广雪融资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国磊,魏广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39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工业园区迎宾大道(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国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魏广雪,女,汉族,住四川省桐柏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公司)与被告刘国磊、魏广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峰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 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