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康良福、朱玉华、燕平、熊英、刘建如、付建君、胡志钎、康静、周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康良福,朱玉华,燕平,熊英,刘建如,付建君,胡志钎,康静,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良福。被执行人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英。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钎。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平。被执行人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良福。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良福。被执行人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良福。被执行人康良福。被执行人朱玉华。被执行人康良福。被执行人燕平。被执行人熊英。被执行人刘建如。被执行人付建君。被执行人胡志钎。。被执行人康静。被执行人周丽。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康良福、朱玉华、燕平、熊英、刘建如、付建君、胡志钎、康静、周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康良福、朱玉华、燕平、熊英、刘建如、付建君、胡志钎、康静、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国联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九龙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圣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九龙瑞升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九龙润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康良福、朱玉华、燕平、熊英、刘建如、付建君、胡志钎、康静、周丽的银行存款176264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