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6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丽、汪灶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汪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692-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汪灶彬本院在执行张丽与汪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灶彬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灶彬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员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