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水利局与汪平志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保97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0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局长。被申请人汪平志,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金岩乡南坪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612162818。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为了使慈水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平志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7月3日,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若辉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