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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水利局与汪平志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保97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0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局长。被申请人汪平志,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金岩乡南坪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612162818。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为了使慈水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平志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7月3日,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申请人慈利县水利局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若辉审 判 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