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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萍与周国民、王维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周国民,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维,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徐亚平,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周某1(曾用名周某3),女,201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周某2,男,201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徐萍与被执行人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居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澄华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确认周舟结欠徐萍理财款303万元,该款由王维、周国民、徐亚平、周某1、周某2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徐萍10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徐萍10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徐萍103万元。若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徐萍有权就上述债务在王维、周国民、徐亚平、周某1、周某2继承周舟的遗产范围内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20元(徐萍已预交),由徐萍负担。因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周舟名下的遗产有一套位于江阴市××室的遗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未发现周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徐萍,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周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萍表示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暂不处置周舟名下的房产,也无法提供周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萍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周国民、王维、徐亚平、周某1、周某2虽继承了周舟的遗产,但申请人徐萍明确表示暂不处置周舟名下的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