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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圣希与东莞市懿众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希,东莞市懿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2142号原告张圣希,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东莞市懿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2区一层BX1-097、BX1-099、BX1-101-103号、BX1-105-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51476480。法定代表人许海清。原告张圣希诉被告东莞市懿众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98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宿管员,每月工资25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2日工资共5985元(9月2500元、10月2500元、11月1000元,其中扣水电费15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宿管员,每月工资2500元。201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5985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5985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支付该所欠工资,故,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598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懿众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圣希支付工资5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  婷审 判 员 王  晓  坤人民陪审员 郭  浩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灵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