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陈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陈学礼,王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潘洪峰,行长。被申请人陈学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锦彩,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学礼、王锦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学礼、王锦彩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学礼、王锦彩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