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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萍、孙梅等与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昶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孙梅,陈莅,陈虎,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昶华,唐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4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金湖县。申请执行人:孙梅,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陈莅,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唐洪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昶华,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区。被执行人:唐洪喜,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周萍、孙梅、陈莅、陈虎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昶华、唐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昶华、唐洪喜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萍、孙梅、陈莅、陈虎申请执行盐城市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昶华、唐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盐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