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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代琼与贵港市骏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琼,贵港市骏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莫顶云,陈晓刚,杨廷俊,龙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18号原告:刘代琼,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港市骏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5667831201。法定代表人:黄仲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塔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13687312。主要负责人:杨雪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贤,该公司员工。被告:莫顶云,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陈晓刚,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被告:杨廷俊,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被告:龙朝刚,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刘代琼与被告贵港市骏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莫顶云、陈晓刚、杨廷俊、龙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代琼以病情尚未稳定,待伤残等级评定以后一并提起诉讼为由,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代琼负担。审判员 石 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惠敏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