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保金与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金,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1行初6号原告胡保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广全,该办事处主任。原告胡保金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行政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现为平桥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因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征地,在2011年5月9日与其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但事后,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不按该协议履行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东办事处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立即向原告支付安置区一期一楼158.4平方米房屋一套;2、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的租房费用22809.6元及后续至交房之日止的租房费用;3、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用差价93587.2元;4、赔偿原告因维权发生的误工费用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胡保金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经释明,原告胡保金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胡保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自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