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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乔恒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恒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329号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锡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公司员工。被告:乔恒林,男,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恒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