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镇赉县泰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镇赉县泰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张明祥,赵晓云,李华,王贺生,张迎迎,李锋,刘晓波,宋德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36号申请人: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镇赉县泰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明祥,户籍所在地白城市。被申请人:赵晓云,户籍所在地城市,系张明祥之妻.被申请人:李华,户籍所在地白城市.被申请人:王贺生,户籍所在地白城市.被申请人:张迎迎,户籍所在地白城市.被申请人:李锋,户籍所在地白城市.被申请人:刘晓波,户籍所在地镇赉县.被申请人:宋德华,户籍所在地镇赉县.申请人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赉县泰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张明祥、赵晓云、李华、王贺生、张迎迎、李锋、刘晓波、宋德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德华一户位于镇赉县X区XX段X号X单元X室华程南街东嫩江东路北户(吉房权镇字第XXXXXX号)楼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德华一户位于镇赉县X区XX段X号X单元XX室华程南街东嫩江东路北户(吉房权镇字第XXXXXX号)楼房的产籍。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需转让,则必须经本院书面同意,并向本院提存价款,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