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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327号段晓晔与张志彦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晔,张志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段晓晔,男,1966年9月7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张志彦,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晔与被执行人张志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志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6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