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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国华,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付国华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M×0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贾家镇移民街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川A×EQ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接黄某某报警赶到现场,因付国华涉嫌酒后驾驶,将在现场等待处理的付国华带至简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付国华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3.3mg/100ml。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国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付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简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证明,付国华的户籍信息,证人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国华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付国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付国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叔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