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俊明、王凤仙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俊明,王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宋俊明,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镇唐家坳村高枧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3********。被执行人王凤仙,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攸县人,住醴陵市枫林镇唐家坳村高枧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宋俊明、王凤仙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25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7636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25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宋俊明、王凤仙于2017年7月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案件执行费1046元,由被执行人宋俊明、王凤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