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国庆与朱虹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庆,朱虹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37号原告:曹国庆,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系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虹彰,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曹国庆诉被告朱虹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国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虹彰的起诉。本院认为,曹国庆申请撤回对朱虹彰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庆撤回对被告朱虹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国庆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