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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国庆与朱虹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庆,朱虹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37号原告:曹国庆,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系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虹彰,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曹国庆诉被告朱虹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国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虹彰的起诉。本院认为,曹国庆申请撤回对朱虹彰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庆撤回对被告朱虹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国庆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