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206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峰。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