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卞筱萍、卞全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筱萍,卞全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特28号申请人:卞筱萍,女,194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卞全华,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申请人卞全华的弟弟。申请人卞筱萍申请认定卞全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卞筱萍称,申请人卞筱萍和被申请人卞全华是母女关系,卞全华于2002年离婚,离婚后未再婚,且无子女,一直跟随我生活。因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三十余年,生活无法自理,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认定卞全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卞筱萍为被申请人卞全华的监护人。宋阳称,被申请人的情形与申请人所说一致,卞全华于2002年离婚后一直跟随我母亲卞筱萍生活。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卞筱萍系被申请人母亲,宋阳系被申请人弟弟。2017年6月23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1)被鉴定人卞全华目前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卞筱萍自愿作为卞全华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经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卞全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卞筱萍为卞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冬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