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兰楚远、杨贵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兰楚远,杨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3611-4。法定代表人谭国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兰楚远,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杨贵英,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楚远、杨贵英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兰楚远、杨贵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楚远、杨贵英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3198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楚远、杨贵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19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