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唐泽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唐泽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异129号申请人:河北唐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张红梅,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河北唐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唐泽公司)与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大禹公司)、李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泽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李向民之妻张红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唐泽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泽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泽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印审判员 徐章俊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