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开祥与熊开华、周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祥,熊开华,周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何开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熊开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尤华,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开祥与被执行人熊开华、周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志银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开华、周尤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人民陪审员 许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