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特261号申请人:刘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叶惠刚,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居住于奥地利。申请人刘某1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1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某2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系被监护人赵某之丈夫,被申请人刘某2被监护人赵某之儿子。赵某因患有老年痴呆症,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4月15日经水清沟街道萍乡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刘某2担任赵某之监护人。现因刘某2常年在国外居住,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请求法院撤销刘某2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刘某1担任赵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赵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户。申请人刘某1与赵某婚生独子刘某2;被监护人赵某之父母早年死亡;赵某患老年痴呆症,2017年6月6日,青岛市市北区水清沟路街道萍乡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路居委会)出具证明:“我社区居民赵某(身份证号:)与丈夫刘某1(身份证号:)是原配夫妻,双方唯一儿子刘某2(身份证号:,户籍地:XX路XX号XX单元XX户。现因赵某常年居住养老院并患有因老年痴呆症(有水清沟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现指定其儿子刘某2作为其监护人。”刘某2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声明,因其常年在国外生活,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自愿放弃对母亲赵某的监护资格,并同意改为由其父亲刘某1担任监护人。本院认为,萍乡路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指定书已载明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儿子刘某2担任赵某的监护人,赵某之父母已死亡,刘某2作为赵某之儿子,具备监护资格,因此萍乡路居委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刘某2在国外生活,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刘某1申请变更其作为赵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刘某1之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判决如下:赵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