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长诉陈永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青,陈永虎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133号原告:徐长青(徐常青),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永虎,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区。原告徐长青与被告陈永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徐长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0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建筑工人,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称在南陵县三里镇有工程,可以将木工、瓦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前提是原告向其缴纳30万元工程保证金。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将现金30万元交付给被告。原告至今未得到工程分包,多次向被告索要保证金无果,故起诉。被告陈永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均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款项是工程保证金,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发包方为南陵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安徽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为原告徐长青及奚家财,工程名称为南陵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综合楼1#-5#工程,工程位于南陵县三里镇。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是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南陵县。请求移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安徽省南陵县,应由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永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