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18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郭立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郭立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被告郭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