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鄢国昌与张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国昌,张雪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958号原告:鄢国昌,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媛,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鄢国昌与被告张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鄢国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审理中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鄢国昌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