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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敬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敬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601号罪犯赵敬跃,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了(2008)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敬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赵敬跃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139元;责令被告人赵敬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554元;被告人赵敬跃等二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3738元。因被告人赵敬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19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赵敬跃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改判上诉人赵敬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9年9月10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敬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敬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47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敬跃在服刑期间表现相对稳定,但其被判处的财产刑数额巨大,仅执行累计人民币1700元,绝大部分未能积极履行,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敬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李玮玲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