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林杰与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林杰,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民初1531号原告:齐林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齐林杰与被告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3月27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后,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齐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许光偿还借款36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5月14日,被告声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去3600元,口头约定2013年底归还,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许光未答辩。原告齐林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了借条一份。被告许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光向原告齐林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许光应当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许光拖欠借款未还,原告齐林杰要求被告许光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林杰借款3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杨春芳人民陪审员 许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