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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酒文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文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49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酒文全,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酒文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酒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酒文全酒后驾驶豫R×××××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车站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酒文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7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酒文全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酒文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文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酒文全酒后驾驶豫R×××××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车站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7)00733号血醇鉴定报告,鉴定:送检的酒文全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7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酒文全供述:2017年3月23日中午12点多吃午饭时,我和两个朋友在卧龙区汉画街一个叫卧龙食府的饭店喝的酒,期间我们三个人喝了两茶壶散装米酒,不知道什么牌子,我喝了一大杯,大概有半斤左右,14时多吃午饭我驾驶豫R×××××小型客车准备回家,14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R×××××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车站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我身上有酒气,就把我拉到南阳市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最后把我带到了交警案件大队。二、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7】00733号血醇鉴定报告:送检的酒文全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7mg/100ml。三、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酒文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查纠记录证实2017年3月23日14时30分,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酒文全的经过。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酒文全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酒文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酒文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酒文全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酒文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酒文全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酒文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谷君宇 来源:百度搜索“”